9月27日消息,近日,路人撿到金手鐲稱“發(fā)現(xiàn)變色后便扔掉了”,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某如不能返還金手鐲,其應賠償原告郭某某損失16568元。此事件引起網(wǎng)友廣泛討論。
原告郭某某在路上不慎遺失佩戴的金手鐲,報警處理后公安通過監(jiān)控查找到拾得者陳某某。陳某某稱,因出于好奇將其帶回家作為玩具給小孩玩,發(fā)現(xiàn)掉色后便仍進垃圾桶處理,現(xiàn)已無法返還原物。
遂郭某某起訴至江西湖口法院,要求判令陳某某返還拾得金手鐲或者按市場價值予以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后,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終,法院判決陳某某如不能返還金手鐲,其應賠償郭某某損失16568元。
法官表示,法律上的“遺失物”是指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非基于其意愿導致遺落他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拾得遺失物,實際上是在為失主暫時保管,而不是獲得了該物品的所有權。
所以,當我們撿到遺失物品時應當及時歸還失主,如果無法找到失主,應及時將物品移送至公安機關或者其他相關部門,不得私自占有或者處理。
若遺失物在保管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者需對失主進行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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