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消息,近日,廣東佛山順德區(qū)法院2020年一份有關醉駕免刑的判決引發(fā)關注。
判決書顯示,何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被查,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2mg/l00ml。檢方認為,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責。法院終判決何某某無罪。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律師本案判決無罪主要有兩點依據(jù),一是法律規(guī)定,二是犯罪事實。
第一,《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第二,認定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要看醉駕的潛在危險,被告人酒精含量剛剛超過80mg/l00ml、駕駛摩托車、駕駛總里程3公里、時間已接近深夜,因此法院認為該醉駕行為不會對社會產生危險。
“該判決情理法相結合,還具有預見性,因為2023年兩高兩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在醉駕入刑12年后,明確了對符合特定情形的醉駕行為不按照犯罪處理。”龐九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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